抚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之旅游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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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12 00:00:00

为全面落实白山市一谷一城战略,深入推进二五十百千工程,加快推进一区三城建设步伐,不断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结合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我县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抚松县实际,特制定抚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之旅游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旅游现代服务业篇

一、适用范围

在我县内新注册落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的全域旅游、冰雪运动、医疗康养、旅游特色商品、餐饮、商贸物流、教育培训、交通运输、互联网及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等企业。

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企业等不适用于本政策。

二、用地奖励

新增建设用地,并符合产业政策的旅游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以下标准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的项目,按每亩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按每亩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5亿元(不含5亿元)的,按每亩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财政奖励

新建旅游现代服务业项目从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予以奖励,第一年按3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2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10%奖励给企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满十年后,且纳税额度每年递增5%以上的,按前三年的奖励额度,对企业给予再次奖励。

四、精品农庄优惠政策

(一)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建设标准

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以下简称农庄)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引导和推动更多的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旺盛活力。

1.建设条件。建设农庄占地规模应在50亩以上,农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总体布局。农庄建设以农为本,突出地域特点,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规划分区大体上包括入口区、服务接待区、种养植区、田园生活区、生产体验区等多种功能分区。

3.建设范围。是指以山林、田园、湖泊、溪流、水库、村屯等景观资源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乡土文化、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引线,集生产、加工、经营、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生产、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新业态。

4.餐饮、住宿服务设施。餐饮设施:各种餐饮设施齐全,使用农副产品以无公害食品为主,餐厅餐位数不低于50位。住宿设施:农庄内住宿床位不低于50张,各类配套设施既要达到国家标准,又要体现当地特色。

5.道路设施。农庄内道路交通状况良好,通达性强,具有独立的生产消防通道、观光游览道路及停车场。道路设计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农产品观光采摘、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需要。

6.水电设施。农庄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农庄内有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方式采用暗管(渠)排放,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农庄内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农庄照明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7.景观设施。农庄内游览、休息、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亭、廊、花架等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8.配套服务设施。农庄内的旅游服务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具备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

农庄内的公共服务导视系统完善,标识标牌布设合理,规范醒目,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布置合理,能烘托整体环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满足农庄的旅游服务设施要求。

农庄内的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定、支付等服务功能。

9.综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农庄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体;社会效益,农庄生产用工80%以上使用当地劳动力;生态效益,农庄绿化美化、绿色植被(含农作物)占整个农庄面积的60%以上。

 (二)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扶持政策

1.项目认定。引进和培育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对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占地规模50亩以上的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补政策。

2.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建设用地采取点状供地的方式。

3.基础设施建设。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规划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认定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农庄规划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投入。

4.产业扶持。列入县级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建设的项目,在符合政策和审批条件下,由县直相关部门给予重点支持。

1)高效、高质农业项目。对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区域内的数字农业建设项目、物联网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认定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上限不超过30万元)。

2三品一标的认证。对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区域内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单位或组织。连续三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助;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获得无公害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不享受国家资金重复补助)。

3)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区域内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奖励激励政策。对田园综合体式精品农庄区域内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标准的单位或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标准的单位或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国家级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五、民宿客栈扶持政策

抚松县精品民宿客栈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见附件)执行。

()政策扶持

1.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以乡镇为主体,统筹涉农资金,对规划发展精品民宿的乡村,实施村容村貌整治,修建旅游道路及其他精品民宿配套设施。

2.用地扶持。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对符合标准的精品民宿建设用地要优先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鼓励通过改建、修建自有房屋,租赁村集体房屋等方式解决民宿用房。对于改建项目,鼓励旧宅改建发展精品民宿项目,对有民宿开发价值的房屋或闲置宅基地,可采取村集体回收资产等方式予以保留。建设开发民宿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3.审批服务。建立精品民宿审批服务机制,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发改、市监、环保、卫计、公安、消防、财政、税务、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批办建设、运营手续,做到简化手续、减少环节、联合验收、提高效率。

(二)建设标准及资金奖补

1.投资建设奖补。享受奖补的精品民宿每户需具备2间标准间、4张床位以上规模。一是以合作社、公司等开发主体建设经营精品民宿的,经营户数量达到20户(含)或总床位80张(含)以上,建设总投入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通过验收取得合法营业证照的,一次性给予开发建设主体补助资金90万元;二是经营户数量达到10户以上(含)或总床位40张以上(含),且通过验收取得合法营业证照的一次性给予开发主体补助资金45万元;三是以民宿业主个人为主体建设经营精品民宿的,经验收合格,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一次性按1万元/标准间(每标准间需有2张床位)进行补助;四是对投资额度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精品民宿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补政策。

2.品牌管理奖补。对于引进国内外品牌民宿经营管理,并取得3年以上合作资质的,经部门联合验收,获得较高的市场评价度和认可度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3.营销奖补。精品民宿经营主体取得合法经营权后,达到标准的给予两年奖补,住宿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的(以公安登记系统为准),给予2万元奖补,接待量达到3000人次的给予4万元奖补。

(三)奖补评定

精品民宿奖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旅游局牵头组成,精品民宿项目或民宿聚集村建成运营后,由所在乡镇或项目包保部门提出验收、奖补申请,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申报的奖补项目,逐个现场踏看、评估,并审核确定奖补结果。

六、中介人奖励标准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投资者来抚投资的商协会、中介公司、咨询服务机构等,经投资方确认并与招商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关键团体。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旅游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七、附则

对投资额度5亿元以上的其他重大旅游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本规定中有关奖补标准、额度的审核由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评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认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内的各级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上述单位制定的类似政策不与本规定重复执行。

 

总部经济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有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制定《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政策(以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   

第二条 《总部经济政策》所称总部是指域外企业在抚松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第三条 《总部经济政策》旨在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鼓励总部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扶持总部企业成长与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抚松县总部企业   

(一)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抚松县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抚松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主业符合抚松县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抚松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抚松县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抚松县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    

5.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    

6.在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    

(三)未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汇率以注册之日的汇率为准);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上年度缴纳税收形成的县级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条《总部经济政策》发布之后新注册在抚松县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发布之前已注册在抚松县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六条 抚松县政府负责抚松县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为抚松县总部企业后,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注册并纳税在抚松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十年企业县级财政贡献度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照第一年县级财政贡献度部分奖励80%,第二年县级财政贡献度部分奖励60%,第三至五年县级财政贡献度部分奖励40%,第六至七年县级财政贡献度部分奖励60%,第八至第十年县级财政贡献度部分奖励80%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    

   为每户总部经济企业无偿提供相关办公用房(5年内200平方)。  

(三)中介人奖励    

对于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的中介组织,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8%,第二年5%,第三年3%,连续奖励3年,给予商协会、中介公司、咨询服务机构等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对年薪超过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贡献度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优化环境

第八条 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总部企业享有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面的优先推荐权。    

第九条 支持降低物流成本。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和监管便利化措施。    

第十条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总部企业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代办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园区代为办理,办理时限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特殊情况可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创新。总部企业除享有现有的创新奖励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及鼓励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每年对已认定企业进行复核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取消其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属于专、精、特、新企业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抚松县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其他类总部经济项目,对其的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如与抚松县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应与县政府签订入驻协议,承诺入驻后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总部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县,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县,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总部经济政策》由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总部经济政策》自公布之日执行,在实施期限内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抚松县人民政府。